乌房金字〔2024〕12号
关于开展2024年度非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非财政供养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92号)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房金委发〔2024〕1号)相关文件要求,现就2024年度非财政供养缴存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的确定
缴存年度:全市非财政供养单位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缴存比例:非财政供养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到12%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个人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且一经确定,在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缴存基数:非财政供养单位缴存基数每年7 月1日以后开始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一年核定一次,在缴存年度内不得改变。
单位确定和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缴存基数限定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费基数23678元,最低缴费基数1910元,执行期限自2024年7月1日到2025年6月30日。
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二、工作安排
(一)缴交时间
各非财政供养单位每年7月1日起开始本年度基数核定
工作,并按月进行缴存,如单位逾期不办理基数调整、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本单位职工欠缴进而影响职工办理贷款及提取业务的,责任由单位相关人员承担。
(二)办理方式
为方便各单位办理本单位各项缴存业务,缴存单位经办人员请通过住房公积金网厅办理。未开通网厅的缴存单位,请各单位经办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盖章后的《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开通申请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到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旗县市住房公积金服务部为本单位注册开通网上业务大厅。
三、监督管理
单位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为职工设立账户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申报信息和缴费数据及时准确,发生错误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旗县市服务部更正。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履行义务不到位的单位经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发函通知单位管理层,更换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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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