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热点知识问题(二十九)
1、问: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那么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什么时候执行?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46号),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问: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到多少?
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集宁区、丰镇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为2200元;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商都县、化德县为2140元。